close

房子蓋到中途現資金短缺在建房屋不能典當借款

 

遼寧某房地產公司2007年在遼中縣開發一處商品樓,房子蓋到中途出現了資金短缺情況。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陸某找到瀋陽一家典當行借款。陸某以公司名義與典當行簽了《房地產抵押票貼合同書》,把公司尚未竣工的樓盤所有權抵押給了典當行,並用公司的一張200萬元轉賬支票做擔保還款。典當行把200萬元借給了陸某,約定月利率是8‰,綜合費率27‰,借款約定半個月還款。時間過去四個月,陸某也沒能騰出錢還上這200萬元。 2007年7月26日,雙方再次簽訂了一個新協議書,票貼約定陸某欠款金額為250萬元,其中本金200萬元,到2007年年底的利息是50萬元,約定用已竣工的樓房抵償。

2009年5月,瀋陽某典當行將陸某及其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了遼中縣法院,票貼稱陸某及其公司尚欠典當行本金80萬元,利息71.4萬元。陸某提出反訴,認為典當行計算的利息不合理,並且過高。

法院一審審理認為,從標的上看,當時的標的只限於動產,支票貼現而房屋是不能作為當時的標的票貼。因此,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能認定為當。而典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,在我國現行的民法中,典權的標的只限於房屋。典權要求轉移典物的佔有,出典人要將出典房屋交由典權人佔有、使用受益。本案中,簽訂典當合同時,房屋未竣工且未取得售樓許可證,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抵押支票借款擔保。因為不是典當關係,支票貼現利息自然不能按典當關係計算並支付,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。

最後法院一審判決:陸某給付典當行本金30萬元,利息根據不同階段還款後的本金數額,按照銀行同期利率進行計算償還。宣判後,典當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,近日,中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discuz11 的頭像
    discuz11

    美食專區

    discuz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