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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服-工作服公司買單
  王某大學畢業後被某公司錄用,試用期工作服三個月,約定工資1500元。公司要求員工試用期內先行自費購置公司統一的工作服,否則不簽勞動合同。故王某按照公司要求花費700元購置了工作服,之後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。但是,試用期滿後,公司認爲王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將其辭退。王某心想工作服也用不著了,就要求公司退還其買服裝的費用,但公司拒絕,王某遂將公司訴至法院。
  說法: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。
  該公司的行爲,實際是變相收取勞動者財物。工作服作爲勞動用品,是生産資料之一,理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。故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要求公司退還其服裝費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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